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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释法】网络引流“赚钱” 发布虚假“头条”被抓!返回公告列表 >>

2024-05-27 被浏览:1279次

按照公安部党委打击整治网络暴力专项行动部署要求,邹城公安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,依法打击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违法犯罪,落陵派出所持续发力,严厉打击整治网络暴力乱象,全力维护清朗网络空间环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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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邹城市公安局落陵派出所网上巡查发现,某网络平台头条号上发布一条涉校师生敏感虚假信息,引起大量不明真相网民跟帖转评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。

落陵派出所联合网安大队经工作,最终确认贴文发布者为辖区党某某,依法传唤到所接受调查,其对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博取眼球、吸引流量、获取利益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。

经查,党某某为网络引流赚取钱财,通过微信聊天找到一份网络发帖的“兼职工作”。但因“文采”有限,党某某便下载某讯息平台浏览筛选各类网评信息,将个人认为有热点、博眼球、煽情绪、引流量的“道听途说”进行编写杜撰,利用购买的多部手机及平板电脑注册多个网络账号进行发布转播。其中,党某某将一篇题为“我们镇隔壁一个镇一个初中老师强奸学生…...”的不实文章发布至某网站个人注册的账号上,该虚假谣言在网络迅速传播上了“头条”,引起网民转发、点赞和评论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。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落陵派出所依法对党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处罚,并责令其删除相关不实信息,收缴作案工具一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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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关法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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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

第二十五条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:

(一)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;

(二)投放虚假的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;

(三)扬言实施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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邹城公安提醒


网络是一种公共资源,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和访问。因此,网络被认为是公共场所的一部分。广大网民要以此案例为戒,擦亮眼睛、理性思考,遵守法律法规,规范网上行为,不造谣、不信谣、不传谣,携手共建清朗网络家园。

网络不是法外之地。对于恶意炒作编造散播网络谣言或虚假信息,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,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,严惩不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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